關鍵字:美國投資移民條件,美國投資移民項目,美國移民局官網,美國投資公司 dbzz美國投資移民(EB-5)簡介
為了吸引外資,創造就業機會,刺激美國經濟增長,美國政府于1990年在《美國移民歸化法案》,創立了職業移民第五優先(第203(b)(5)條的8 U.S.C.§1153(b)(5)款, 又稱 EB-5),鼓勵外國投資者通過投資獲得美國永久居留權。投資移民(EB-5)對于擁有足夠資產并有意移民美國的外國公民來說具有普世的優越性。投資移民不要求申請人擁有任何學歷或者其它履歷以及資質,無論申請人是什么國籍,是否有投資經驗,是否有企業管理技能,甚至是否會說英文都可以申請。根據美國國土安全局和移民局于2010年6月16日發表的對投資移民(EB-5)的備忘錄,美國每年有1萬個投資移民簽證提供給合格的外國投資移民申請人,其中有3000個簽證名額預留給投資到目標就業區(TEA)創立新企業的投資移民者,3000個簽證名額預留給投資到地區中心(RC)的投資移民者。只要申請人的資金來源合法,再滿足以下三個條件,即可以獲得批準:
投資對象與方式
申請人投資的對象必須是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這樣的公司在美國包括公司(Corporation)、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和有限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以及其他法人或個人獨資企業,但非盈利機構不包含在內。
對于投資方式,移民局的規定同樣相當寬泛,申請人可以通過以下三種投資方式來申請綠卡。
新的商業企業(New Business Enterprise)。作為最基礎的投資方式,申請人可以:
在美國任何地域創立和經營管理一個新的企業,或收購一個原已存在的企業并實質性的重建或重組此企業;
投資一個存在的企業并使其凈值或員工數增長40%。
多個EB-5申請人可以同時投資一個企業,但該投資的數額和創造的工作機會平均到各個投資者的頭上依然必須滿足移民局的要求。
困難企業(Troubled Enterprise)。
申請人可以通過收購并經營管理一個困難企業來申請EB5移民簽證。困難企業是指存在了兩年以上,并且在申請人提出投資移民申請(I-526表格)之前的一年到兩年內企業凈值(net worth loss)虧損了超過20%。對于收購困難企業的申請人,美國移民局并不要求增加10個就業崗位,而只是要求在至少兩年內保持現有的10個以上的崗位或投資時的雇傭狀態,但作為收購已經存在的企業的特殊情況,依然要求凈值上升40%。
地區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
投資者也可以把錢投給移民局核準的“地區中心”,成為某個項目的合伙人或股東。為了刺激外國資本的投資,美國移民將每年3000個簽證放給投資“地區中心”的EB-5申請人。“地區中心”相對其他投資方式獨具特色,比如不要求投資者參與日常公司管理,除了直接創造的就業機會,間接創造的就業機會也符合移民局對于“創造10個就業機會”的要求等等。目前,幾乎90%-95%的EB-5 申請人都選擇了這種投資方式。根據美國政府計劃,這個項目將于2012年9月30年截止,但考慮到美國當前的經濟狀況,該項目有可能再延長一段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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